8类药品不得零售
发布日期:2005-12-27
8类药品不得零售
明年1月1日我国将实现药品分类管理阶段性目标,届时全国药品零售企业将不得经营8类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疫苗。
此外,10大类药品须凭处方销售,包括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