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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赠者移植前有权拒捐
发布日期:2005-12-23

  器官捐赠者移植前有权拒捐

  《人体器官移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

  据报道,我国器官移植将实行准入制。记者昨天从卫生部获悉,该部正式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新办法中明确提出,只有三级医院并符合四大条件才能开展器官移植手术;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该《办法》要求,凡是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须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批准。这类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医院,并须具备四大条件:有具备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与开展的器官移植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未取得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临床开展器官移植。未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从事器官移植。

  

  《办法》中还规定,医疗机构须建立移植器官论证制度。医疗机构每例次器官移植前,须将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