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非法性药品广告最高可追刑责
发布日期:2007-12-11
发布非法性药品广告最高可追刑责
记者近日在市工商局召开的虚假违法广告整治相关会议上获悉,国家工商总局、中 宣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卫生部、药监局等12部委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重点针对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专项治理整顿行动。
整顿内容:非法“性药品”广告(指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消毒类产品以及性仿真器械等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整顿重点:主要针对互联网站,同时兼顾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大众媒体。对发布违法广告或信息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市相关部门要求我市各网站单位和个人即日起做好自查,自行删除非法“性药品”和治疗性病的广告,拒不改正的将从重查处。市民发现非法广告可通过“12315”电话及其他途径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