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修订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7-26
现就《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修订的有关工作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2005年11月23日,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以下简称“《〈光荣证〉办理规定》”),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总体来看,《〈光荣证〉办理规定》实施情况良好,对于推行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保障广大独生子女家庭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对计划生育相关配套政策作了调整完善。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明确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3月1日起施行,全面两孩政策在本市全面落地。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因此,迫切需要修订《〈光荣证〉办理规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二、制定过程
根据中央《决定》、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新《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以下简称“《〈光荣证〉办理规定》”),并征求了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专家以及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三、主要修订内容
《〈光荣证〉办理规定》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领取《光荣证》的条件;二是申办《光荣证》的地点;三是《光荣证》失效的有关情形。
(一)关于《光荣证》的申领条件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国家和本市不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而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2016年1月1日以后,对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也就是2016年1月1日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此,《〈光荣证〉办理规定》对领证条件作出了相应调整。
(二)关于《光荣证》的申领地点
2010年10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人口办制定的《关于开展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试点方案》(沪府办〔2010〕73号),决定在本市开展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试点工作。根据这一文件要求,2011年7月18日,原市人口计生委印发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住地办理办法(试行)》(沪人口委[2011]34号)。试点经验表明,推行《光荣证》居住地办理在较大程度上方便了市民。因此,《〈光荣证〉办理规定》对申领地点作出了相应修改。第四条中增加了“办理了人户分离现居住地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在现居住地申领。”这项内容。第五条修改为“符合本规定拟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关于《光荣证》失效的有关情形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大部分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再需要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仅有一小部分夫妻再生育仍需要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为了增强可操作性,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已经实际生育了第二个子女,作为能否发放《光荣证》或者《光荣证》是否有效的判断标准。因此,《〈光荣证〉办理规定》对有关条款作出了调整。
四、施行日期
新修订的《〈光荣证〉办理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