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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假药还真不能只看“疗效”
发布日期:2013-05-22

    “江湖郎中”倪海清在未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自制药品向上门求医的肿瘤患者销售,不久前被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由于不少癌症病人愿意相信和证明该药有疗效,检察院的指控亦未提供因此药直接或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病例,该案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讨论。

    从法律上讲,该案并无多大的争议空间。国家药监部门往往根据被检查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是否与国家药品标准要求相符,对于不相符的以假药论处。本案中,倪海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且未取得批准文号即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显然已经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也有学者认为,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要构成犯罪,必须是明显危害社会的行为,“倘若倪海清制售的真是治病救人的良药,真的把病人都给治好了,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反而是有利的,就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但关键是经权威认定该药的有效性”。这里暂且抛开如何认定药的有效性不谈,至少说明很多人对制售假药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上仍然失之偏颇。

    诚然,有些假药,未必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然而,生产、销售这类药品势必妨害国家的药品管理秩序,甚至会引发其他非人体健康的社会危害。比如,长期、大量生产某品牌的假药,虽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却使得该品牌药品的公信力日趋下降,可能就会使生产该药品的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另外,很多制造、销售假药的行为一般伴有虚假宣传,上当受骗的患者往往由于服用假药贻误了病情而导致死亡。从法理上讲,因耽误治疗而导致死亡,亦可以认定为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严厉打击任何形式的制造、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更有利于加强对民众健康的保护。

    在本案中,公众对一些民间偏方的态度也值得引起重视。一方面,不少人笃信“偏方治大病”;另一方面,由于各种民间私制的偏方既不存在国家药品标准,也不存在冒充其他药品材料之说,如何认定其是否属于假药就成为司法实践中比较棘手的问题。因此,在日常执法中药监部门对这类偏方一般不认定为假药,有的地方药监部门甚至在正式的整治文件中明文规定这类偏方不算假药。司法实践中,对生产、销售偏方行为的性质认定,既要从法律效果的角度来把握,又要从社会效果的高度来综合权衡。一般来说,如果生产者明知所谓的偏方没有任何主治功能还大量生产、销售,应当将此偏方认定为假药。因此,司法机关还有必要开阔视野,既要考虑偏方的实际主治功能,又要评估其生产、销售规模,从而增加定罪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药品是事关人们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危的特殊商品,只有不断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假药猖獗的社会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公众还需擦亮眼睛,避免被某些假象迷惑,也只有这样,法治社会所应有的科学、文明、进步的刑罚观才能得以真正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