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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灾伤亡人员医保可按“特事特办”原则处理
发布日期:2008-05-16

  因灾伤亡人员医保可按“特事特办”原则处理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5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对抗震救灾期间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作出紧急部署。

  要求各受灾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医疗救治第一线,全力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通知要求,各受灾地区要切实保障因灾受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对急救、抢救必需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各地可将其纳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受伤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视同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并按规定予以支付。

  

  通知强调,要及时做好参加抗震救灾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凡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伤亡的干部职工,要及时认定工伤。要切实简化工作程序,积极主动为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等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

  

  通知要求,要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受伤救治医疗费用的支付。对于抢救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费,要及时优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抗震救灾中牺牲的工亡职工,要及时对其遗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其他工亡待遇。对因支付在震灾中因工伤亡职工工伤待遇出现基金不足的地区,当地或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调用工伤保险储备金或调剂金,确保抗震救灾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和足额支付。

  

  通知明确,外地参保人员在此次地震中受伤的,其医疗待遇的支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参保地医疗保险部门要保证其医疗待遇的落实。对救治需要跨地区就医的受灾地区参保人员,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做好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