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等五类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发布日期:2007-05-08
麻醉药品等五类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1日起施行的新《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麻醉药品等五类药品不得发布广告,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标准规定,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
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以及批准试生产的药品等五类药品。
根据国家实行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标准对处方药发布广告做了更严格的限定,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标准规定,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新《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是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修改发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