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禁止食物中使用三聚氰胺 条例即时生效
发布日期:2008-09-23
香港立法禁止食物中使用三聚氰胺 条例即时生效
香港特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22日宣布,特区政府将于23日刊登宪报《2008年食物内有害物质(修订)规例》,禁止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中使用三聚氰胺。条例在刊宪后即时生效。
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在新闻公报中说,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三聚氰胺不用于处理任何食物。特区政府建议,考虑到在某种程度上,食物处理过程中三聚氰胺的飘移影响及环境污染,奶类以及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孕妇及供哺乳女性食用的食物中,三聚氰胺最高浓度不得多于每公斤含1毫克,而其他食物可容许的最高浓度不得多于每公斤含2.5毫克。
周一岳说,特区政府已参考欧盟和美国的安全标准,建议含量是摄入三聚氰胺的安全水平,较欧美的标准更严谨,足以有效保障婴幼儿以及市民的健康。
根据修订后的法例规定,任何人如果输入、托付、交付、制造或售卖食物供人食用,而该等食物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订明的最高浓度,即属犯罪。违例者最高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