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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药致人死亡可判死刑
发布日期:2007-11-30

  制售假药致人死亡可判死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8日在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办理制售假劣药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征求截止日期是2007年12月15日。

  

  按照该征求意见稿及刑法相关规定,制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将可能判处死刑。制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将判处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征求意见稿,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医疗机构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购买、储存、使用,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购买、储存、使用,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