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企业不得拒招乙肝病毒携带者
发布日期:2007-11-12
明年1月1日起企业不得拒招乙肝病毒携带者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单位招用员工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最高处1000元罚款。如果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还将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劳动保障部新近公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的内容。该《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有关方面最新公布的一份《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报告》称,企业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已成普遍现象。调查发现,7成以上的公司人力资源部明确称在招录员工时会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其中包括一些知名的跨国公司。调查发现,很多企业在招聘入职时要对应聘者进行强制性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
劳动保障部的这项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录用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规定》同时明确,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规定》还明确了登记失业的范围,即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以及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必须登记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