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首度明确“有限产权”
为切实解决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国务院近日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今后上市交易将受到种种限制。
《意见》明确指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应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针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而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一律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意见》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实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意见》明确要求,凡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另外,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并且,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据悉,各部委正在联动制定配套政策,大多出台时间表已经确定。而国务院于8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住宅工作会议或住房保障工作会议计划,将会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的住房保障体系,引导城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