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推行食品召回制度
发布日期:2007-07-25
北京拟推行食品召回制度
在24日开幕的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根据这个条例,当市场上的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危害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予以主动召回。
北京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主任张志宽说,召回不合格食品是体现企业主体责任、减少不安全食品危害、降低政府监管成本的有效手段。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的,政府有关部门可对经营者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据了解,《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通过书面和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分别征求了18个区县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人大代表、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通过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就《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及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公开征求了市民意见,还与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题研究。
由于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处罚力度较轻,不足以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人员给予应有的惩戒和震慑,《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还加大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对采购、加工、使用、销售、储存无证、无批准文号或者无法追溯来源的食品及其原料的,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相关部门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