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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法律规范酝酿出台
发布日期:2007-04-04

  医疗纠纷法律规范酝酿出台

  “去年卫生厅接到上报的医疗纠纷有400多起,我在2006年期间有四次被人起诉到省法院,三次因为医疗纠纷”去年底,广东省卫生厅厅长姚志彬在公开场合的这番讲话敲响遏止医疗纠纷警钟。他还表示,400多起医疗纠纷这个数字估计还不到实际发生的1/3,如此多的纠纷事件,说明医疗行业缺乏人文关怀。

  

  日前,卫生部公布《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其中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法的即将出台,使医疗事故发生后,医院及患者都将有法可循,同时也利于缓解目前日益激化的医患关系。

  

  个案:医生漏诊 患者索赔48万

  

  2006年5月的一天,家住广州市海珠区的赵先生在不小心从楼梯上滑到摔伤,立刻被家人送到附近的某三甲医院,拍X线片,医生诊断为“左股骨干中上三分之一骨折”,并对其进行了“左股骨干骨折内固定术”。手术后2周,赵先生的检查排X线片,效果良好。再过了2周后,考虑到医药费等问题,赵先生要求出院治疗。但回家没多久,7月10日开始,赵先生突然感觉下床活动受到限制了,于是来到医院复查,拍摄X线片发现左股骨干骨折处愈合良好,没有问题,于是在医生的建议下,赵先生又做了个体检,结果发现赵先生的左髋关节活动出现问题,而且左下肢比右下肢短了7厘米,最后诊断确定,赵先生是“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畸形愈合”。

  

  专家称,这个病例完全是医生疏忽大意、对患者检查不细心导致的,想当然的片面了解病情,却没有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另外,放射科的医生在为患者拍片过程中,也存在漏诊的问题。由于只拍摄了股骨X线片,结果导致股骨胫骨折漏诊。赵先生为此时去了有效的治疗时机,导致患处畸形愈合。为了维持正常生活,赵先生被迫要进行修复性手术——3次股骨头换置术。这给他和家人都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为此,赵先生将这家三甲医院告上法庭,医院过失、不细心导致人身损害,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包括后来进行的3次股骨头换置术)、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8万元。医院希望私了,后来经过1个多月的双方拉锯战,最后以医院付给赵先生35万元而结束……广州某三甲医院骨科医生向记者透露的这个例子只是众多医疗纠纷中的一个,但给患者、医院等带来负面影响非常恶劣,可谓两败俱伤。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不少人都有这样一种观念:医院方处于强势,是公家,患者是个人,势单力薄。因此,如果出了医疗事故,致人残疾、死亡,或是没造成身体过大伤害,无论医院是否有责任,赔些钱都是正常的。

  

  说法:医患紧张催生医疗纠纷立法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埔院区管委会副主任游泽山向记者表示,在目前的医患关系处理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司法解释规定、医疗事故鉴定采用举证倒置原则。这意味着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如果医方不能证明自己的诊疗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将承担事故责任。而为了获得更高的赔偿金,患者往往绕开“医疗事故”,而选择以“一般人身损害”为由起诉;为免于受到行政处罚,医院宁愿承认“差错”,也不承认有“医疗事故”。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因此,医学界专家们疾呼:“尽快起草关于医疗纠纷的法律。”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三甲医院负责人向记者坦言,虽然在医疗纠纷中,患者、院方都有可能负主要责任,但作为医院管理者难免有私心要偏袒医院,就象家长偏护孩子一样。因为无论是否被确定为医疗事故,一旦被外界甚至媒体知道,定会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当出现医疗事故,假如是医院医务工作人员所导致,院长首先会要先一致对外,千方百计地解决问题,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然后再在内部对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处理。

  

  面对质疑,游泽山无奈的表示,实际上医院也有不少苦衷,但却诉苦无门,尤其是近两年,媒体舆论对部分不良医院的曝光,使百姓心中的整体医院形象大打折扣,“医闹”乘虚而入,生意是越做越“红火”。

  

  游泽山分析指出,“医闹”在这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时候患者未必想闹大,但被“医闹”洗脑后,对医院的怨恨会成倍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