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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零售药店分三级 经营种类各不同
发布日期:2008-02-03

  山东:零售药店分三级 经营种类各不同

  记者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今年开始,山东将推行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药品零售企业将被划分为不同等级,药监部门根据等级对其经营药品的类别作出明确限定。

  

  作为全国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省份,山东省按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及经营条件的不同,将药品零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零售企业可经营非处方药;二级零售企业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和中药饮片;三级零售企业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和中药饮片。

  

  据山东药监部门解释,禁止类药品是指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限制类药品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以外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等严格管理的处方药。

  

  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实行升降级制度,药监部门将制定统一的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