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Y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冷库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了2袋冷冻产品。执法人员打开袋子封口查看,发现袋内物品系从生猪切割下的脂肪层,即猪肥肉,又称猪肥膘,包装袋外标签仅标示着“冷鲜板油,保质期12个月,净重20kg,厂名A市xx冷库”等信息。执法人员认为该2袋“冷鲜板油”的标签涉嫌违法,遂扣押,并开展询问调查,收集证据。后查明,该冷库购进同一规格、标签的“冷鲜板油”共5袋,已以30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3袋,销售收入900元。
【分歧】
如何对该冷库涉嫌经营标签违法“冷鲜板油”的行为进行定性处罚,执法人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而涉案“冷鲜板油”的外包装标签既然标示了净含量,就是经预先定量包装的食品,因此应当遵守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该冷库违反了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00元、2袋标签违法的“冷鲜板油”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并予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冷库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的规定,应依据该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该冷库的违法行为系初次被发现,应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解除扣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涉案“冷鲜板油”是从生猪身体切割下来的脂肪层,虽在销售过程中经过冷冻,但并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因此属于食用农产品。
同时,依据农业部制定的《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涉案“冷鲜板油”是经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按规定标示生产日期却未标示,故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该办法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罚。
(来源:中国医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