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人制度待完善
发布日期:2018-03-28
3月27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医疗损害鉴定相关问题研讨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司局负责人指出,在医疗损害责任事件的处理中,要加强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合作,在现有的“二元化”鉴定基础上,建立共用专家库,完善医疗损害鉴定人制度,优化并规范相关鉴定流程,多元化处理医疗纠纷,力争做到一份鉴定解决多类问题。
据介绍,2017年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约10万起,其中内部调解占60%、院内协调和司法诉讼分别约占20%。该负责人表示,鉴定是明确责任的重要手段,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都可以作为委托方,分别负责临床和法医学相关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共用的专家库,以便制定统一的流程和评价标准,确保鉴定的公平公正。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郑雪倩指出,在推进鉴定人制度的过程中,还有一系列的热点问题需要明确,如医疗损害鉴定人的概念、定义、范围,鉴定人遴选的步骤及方法等问题。另外,还包括医疗损害鉴定的启动程序,医疗损害鉴定原因力大小的确定等。
(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