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入刑要提速
发布日期:2018-02-12
2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卫生计生委和上林县卫生计生局、公安局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起“两非”案件的抓捕情况和处理结果。该团伙至少造成90余名胎儿未能来到这个世界,但因查处过程中受害人不配合,团伙组织者莫某未能受到刑事处罚,卫生计生部门对其作出了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2月8日《南国早报》)
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流产、引产是重要原因。目前,对这类行为的一部分通常以《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或“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定罪处罚。但是,此条并没有列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而且,“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都是专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施的非法行为。按此设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或者其他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务之急是尽快增加“非法组织胎儿性别鉴定罪”。从2005年起,几乎每年都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应修改《刑法》明确规定惩处实施“两非”的行为,明确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像酒驾入刑一样产生明显效果。
国际上已经有可供借鉴的经验。韩国10年前也与中国一样面临严重性别失衡问题,但1997年已恢复正常。其中重要原因是1994年通过立法,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入刑。在韩国,医生若透露胎儿性别,最高面临3年有期徒刑,1000万韩元罚款。
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在高位徘徊,将对人口结构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社会的良性稳定运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造成一定冲击。“非法组织胎儿性别鉴定”入刑,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了。
(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