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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1-03-08

关于执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现将执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因缴纳医疗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二、应缴而未缴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

以上意见,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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