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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机构不得擅自为外国人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发布日期:2007-07-04

  我国医疗机构不得擅自为外国人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卫生部3日发布“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外国居民申请到我国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 ,医疗机构必须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卫生部后,根据回复意见实施。

  

  为了认真贯彻《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切实加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通行做法,卫生部就境外人员申请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有关事宜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为以旅游名义到我国的外国公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以旅游名义跨国境为外国居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通知明确,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优先满足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永久性居民)需要。医疗机构在为香港、澳门、台湾永久性居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报告。

  

  通知强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要纳入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定期评估的重要内容并严格考核。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撤销医疗机构相应专业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此外,通知还指出,除《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外,医疗机构不得利用任何方式发布人体器官移植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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