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用农产品、糕点、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水产制品、酒类、蜂产品、薯类及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肉制品、粮食加工、调味品、炒货及坚果制品、食糖、速冻食品等18类食品543批次样品进行了抽检,合格样品539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
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咸阳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世纪大道第二购物广场销售的惠品乌鸡,磺胺类(总量)检出值为341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培氟沙星检出值为84.5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沙拉沙星检出值为114μg/kg,标准规定为≤10μg/kg;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2.82×103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
磺胺类药是一类广谱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广泛用于防止鸡球虫病。《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鸡肉中磺胺类(总量)残留限量不得超过100μg/kg。长期摄入磺胺类(总量)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导致泌尿系统和肝脏损伤等健康危害。
(二)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韩森路店销售的乌鸡,氧氟沙星检出值为1.38×10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磺胺类(总量)检出值为1.57×103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
氧氟沙星、培氟沙星均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禁止氧氟沙星、培氟沙星用于食品动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三)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渭南仓程路分公司销售的鲜乌鸡,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850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磺胺类(总量)检出值为368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
恩诺沙星,又名恩氟奎林羧酸,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化学合成广谱抑菌剂,在预防和治疗畜禽的细菌性感染及支原体病方面有良好效果。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该类药物在动物肌肉、脂肪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以恩诺沙星+环丙沙星之和计),在肝脏和肾脏中也有严格的限定。长期摄入喹诺酮类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或长期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四)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爱家购物广场阎良店销售的冷鲜乌鸡,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428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磺胺类(总量)检出值为247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氧氟沙星检出值为64.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咸阳、西安、渭南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来源:央广网)